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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二十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迎来首开元体育首页次修订!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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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是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了采样方法开元体育首页,完善了检测无机项目样品的表层采样方法,补充了检测有机项目样品的采样方法。

  ——细化了样品制备过程,补充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质量控制内容和检测有机项目的样品制备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杨 楠、周笑白、李名升、乔支卫、李 炜、夏 新、彭刚华、封 雪、陆 英、张丽丽

  HJ/T 166-2004 中适用范围为“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

  修订稿适用范围为“本规范适用于土壤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土壤环境、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修改依据:HJ 25 系列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及评价进行了规定,修订稿删除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仅对其引用 HJ/T 166-2004 的内容提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已对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方法及相关点位布设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修订稿与其有效衔接,不做独立章节介绍,确保与已有标准不重复、不冲突。

  HJ/T 166-2004 中规定内容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修订稿中补充完善为“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开元体育首页、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正文中也相应进行了结构调整和内容补充。

  HJ/T 166-2004 包括 13 个部分内容: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术语和定义、4 采样准备、5 布点与样品数量、6 样品采集、7 样品流转、8 样品制备、9 样品保存、10 土壤分析测定、11 分析记录与监测报告、12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1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有关章节。

  5 布点与样品数量中简单随机和分块随机的布点方法,实际工作中一般不采取简单随机方法,且很难掌握土壤变异性特征无法开展分块随机布点。

  10 土壤分析测定中“10.2 样品处理”,分析方法规定样品前处理要求,根据选择的分析方法执行相应要求即可。

  (1)“13.2.4 土壤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为一般常识性词汇且在《土壤环境 词汇》(HJ 1231-2022)中已作规定。

  (2)“13.2.5 监测过程中受到干扰时的处理”,HJ/T 166-2004 主要要求突发客观情况时进行重测,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和分析方法标准中细化了仪器定量校准、校准曲线、仪器稳定性等检查要求,也包含了检测过程受到干扰的处理内容。

  (3)“13.3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HJ/T 166-2004 主要要求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数据可靠性。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中对外部质量控制已做相关规定。

  (4)“13.5 测定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GB/T 27418-2017)已做相关规定。

  本标准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单元划分、点位现场核查、点位确认、挥发性有机样品采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检测有机项目的样品制备和各环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HJ/T 166-2004 有 9 个术语和定义,修订稿有 2 个。具体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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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删除“土壤”“土壤背景”“农田土壤”“土壤采样点”“土壤剖面”“土壤混合样”和“监测类型”7 个定义。我国当前土壤环境管理分类发生变化,主要监测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监测、建设用地监测、区域土壤背景含量统计监测、工业企业周边土壤监测、未利用地预防保护监测和土壤污染事故监测等,根据适用范围,修订稿对区域和污染源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提出普适性要求,不需再针对“土壤”“土壤背景”和“农田土壤”定义(在 GB 15618[6]和 HJ 1185[8]中已定义);“土壤采样点”“土壤剖面”和“土壤混合样”18属于常识性术语,随技术内容在文本中给予介绍;“监测类型”与适用范围一致,不再赘述。

  b) 保留“土壤环境”和“监测单元”2 个定义。“监测单元”含义与《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8]中“调查单元”含义类似,参考《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统计技术导则(试行)》(HJ 1185-2021)[8]后修改为“监测区域按照行政区域、地形、流域、成土母质(岩)、土壤分类、土地利用类型、环境影响等划分的空间单元。同一监测区域,可叠加多种类型监测单元。同一监测单元,可能在空间上不连续分布”,并在 6.3.1 中对监测单元划分方法做了详细介绍;“土壤环境”定义保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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